一 、申请保密应该具备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2、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产品涉及国家秘密;
3、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
4、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实际控股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
5、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具有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能力;
6、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防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注;
7、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的,除以上八条以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①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②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
——③实际控制人承诺在申请期间及保密资格有效期内保持控股地位不变。
二、不同级别的保密资质受理部门
1、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现场审查组负责人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确定;
2、二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现场审查组负责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确定。
3、现场审查组工作人员应当从保密资格认定审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为4-5人。
4、被批准的一级保密资格单位,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放证书。被批准的二级保密资格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发放证书,并将有关审查材料报国家保密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备案,列入名录定期发布。
三、申报企业如何进行资质定密密级证明开具
1、建议表应由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中国科学院、军工集团公司(含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总部保密工作机构、总承包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或者工信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其他部门或单位填写无效;
2、总承包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填写建议表的,应当补充提供能够体现总承包方地位的合同(经脱密处理)等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本建议表无效;
3、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出具的不同于本建议表格式的密级建议,与本建议表具有同等效力;
4、本建议表不得涉及国家秘密,项目或产品名称代号等信息涉密的,应当作脱密处理;
5、科研生产(办公)场所地址按照实际场地填写,有多处科研生产(办公)场所的,应逐一填写;
6、已(拟)承担多个项目任务的,只需要填写密级最高的项目任务。